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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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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为苏DXXXXX渣土车车主,该车的交通强制责任保险以及商业保险于2017年6月1日24时到期。张某因事务繁忙未能提前续保。2017年6月1日,张某与保险公司联系,约定于2017年6月2日上午八点至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2017年6月2日凌晨2:30张某开车回家途中,于常武路前黄路段临时靠边停车,下车小解。恰逢路人李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此处,李某因未能小心观察路况,一头撞在张某苏DXXXXX渣土车后保险杠上,致李某颅脑出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家人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张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分析:
张某为苏DXXXXX渣土车车主,其将车辆停靠在未划有停车线的马路边,本身属于违章行为。李某自己驾驶电动车,追尾苏DXXXXX渣土车,其本身应承担大部分责任,但是因为张某的临时停车行为系违章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亦有较大的因果关系。故本次事故中,张某应承担同等及以上责任。在民事赔偿中应承担60%-80%的责任。另外事发当时张某驾驶未购买交通强制险的车辆上路,发生事故的时候,应当由先张某在交通强制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在超出交通强制险的部分,再由张某承担60%-80%的赔偿责任。
提醒: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发展,现今社会城市汽车的保有量越来越高,出行时,行车风险越来越大。作者在此处提醒各位读者,驾车出行一定要购买充足的保险,以防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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