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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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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诉讼过程中被告死亡,需区分情况对待。
一、被告死亡,无遗产,无继承人。此种情况下,终结诉讼。
二、被告死亡,有遗产,有继承人。此种情况下,需中止诉讼,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一)继承人全部要求参加诉讼或者部分要求参加诉讼、另一部分表示放弃继承。变更被告,诉讼继续进行,已经进行的审理对变更后的被告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继承人均不同意参加诉讼或者均表示放弃继承。法律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各个法院的做法也不一致。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时案件无适格被告,应终结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继承人均不同意参加诉讼但未放弃继承遗产,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源的角度,应由法院通知继承人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清查遗产,判决以遗产清偿债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继承人均不同意参加诉讼但未放弃继承遗产,因裁判结果与其具有利害关系,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到庭,不能简单粗暴将其列为被告。
第四种意见认为,继承人均表示不同意参与诉讼且均放弃继承,依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故应以遗产承受人为被告,一般为民政部门或者集体组织,以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不同意直接将继承人列为被告的意见,因为从法律规定可知,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且强行将其列为被告,与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的法律规定相违背。相比较之下,笔者同意第三或第四种意见。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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