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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接待一起法律咨询案件:A女士的丈夫A先生,在A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两人共有的房屋卖给B先生,A先生与B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20万元),并收取了B先生房款30万元,现A女士不同意卖房,咨询该如何处理?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如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仅为A先生一人,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B先生有理由相信A先生是完全权利人,此种情形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除非有证据证明B先生存在过错,与A先生恶意串通,损害A女士的利益。
如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为数人,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共有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B先生有理由相信A先生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则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法律后果。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有效,B先生可选择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存在违约情况的,可按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分为两种情况:
情况一B先生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房屋已经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则A女士不能再主张B先生返还房屋,如果A女士认为A先生擅自卖房的行为侵害其权利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相关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A先生赔偿损失。
情况二B先生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比如房屋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则B先生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只能要求返还房款、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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