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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80年代初,福建省推行合同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大量出现。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商品生产迅速发展,各地区、部门、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往来和合作逐步扩大,签订经济合同越来越多,而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不强,不认真履行经济合同规定的义务,甚至随意撕毁合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经济合同纠纷不断发生,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呈逐年增多之势。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据《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和国务院颁布的各类经济合同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从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出发,认真及时地进行处理。首先,严格区分有效经济合同和无效经济合同的界限。对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经济合同。据1985年和1986年统计,无效经济合同约占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10%~20%。其次,在确定合同的效力问题后,再依照《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不同规定,分别处理。凡确认为有效合同的,依法予以保护,对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主要通过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办法承担违约责任,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凡确认为无效合同的,依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终止履行,但对所引起的财产争讼,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分别采取返还财物、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归国库三种方法处理。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通知》,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分别进行严肃处理:违法情节轻微,仅需给予经济制裁的,并案判决;如需给予纪律处分的,通过司法建议转给当事人主管部门处理;对情节严重,危害大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侦查处理。如泉州、晋江市两级人民法院,1985年通过审理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发现当事人有严重投机诈骗行为,转请公安部门追查,依法逮捕犯罪分子8人,解决经济合同纠纷415起,诉讼标的额达1981万多元,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及调查研究过程中,发现签订合同及经营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帮助这些单位改进工作。1988年,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深入5个街道、7个工厂企业进行专题调查,发现这些企业由于不懂法律盲目签订合同,造成产品积压和被拖欠货款达1000余万元,即向区委写出调查报告,经区委批转下发后,区属企业分别向市、区法院和外地法院起诉11起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达960万元,当年追回567万元。1988年下半年,为避免企业因超过《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许多法院采取不同方法及时向银行、企事业单位发出重视诉讼时效,抓紧清理债权债务的司法建议,引起普遍重视,不少企业投诉到法院。仅福州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当年12月就收到经济合同纠纷诉状1635件,标的金额4480万元,防止了银行、企事业单位因超过诉讼时效将蒙受的损失。[page]

在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加强同企业的联系,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使司法工作更好地同群众路线结合起来。南平市人民法院在中共南平市委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大力支持下,于1981年首创经济司法联络员制度。该院从企业中选聘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的干部,兼任经济司法联络员。定期组织他们学习经济法规,沟通法院与企业的信息,开展法律咨询。联络员发挥沟通经济部门与审判机关联系,进行经济法制宣传教育与经济合同管理,处理简易合同纠纷,以及参与担当经济法律顾问、陪审、委托代理工作等方面的作用,收到较好的效果。1984年10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推广南平市的做法,至1985年,全省有22个基层人民法院在重点企业单位设兼职经济司法联络员724人。198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司法》刊载南平市的经济司法联络员经验后,黑龙江、江苏、江西、浙江等省的法院相继仿效他们的做法,浙江丽水、江西上饶等市、县法院还专程前往南平市取经。1989年8月,建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经济委员会根据南平市的做法,制定《经济司法联络员工作规则》,联合通知全地区执行。至1995年,南平市经济司法联络员由初建时的32个工矿企业的32名发展到174个单位的209名。有联络员的单位由工矿企业发展到商业、林业、乡镇企业、军工企业、金融部门等。企业性质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据不完全统计,1981~1995年,南平市经济司法联络员开办法律讲座和法律咨询2500次,受教育人数达124188人次,提出合理化建议446条;参加陪审295人次,合议经济纠纷案件236件,受企业法人代表委托参与经济纠纷诉讼活动954次,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3510.8万元。

1980~1995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累计审结一审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34075件,诉讼标的金额1069241万元,分别占同时期审结经济纠纷案件总数和诉讼标的总金额的95.80%和85.17%。其中购销合同44217件,借款合同50491件,农村承包合同4736件,企业承包合同2382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3205件,加工承揽合同2239件,财产融资租赁合同2031件,联营合同1918件,其他合同22856件。

表3-31980~1995年福建省审结一审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统计表单位:件

年度合计购销

合同借款

合同农村承

包合同企业承

包合同建设工程

承包合同加工承

揽合同财产融资

租赁合同联营

合同其他

合同[page]

1980年51331116

1981年2241081120184

1982年39722745344381219

1983年69738116未计705333144

1984年165599756未计1247945354

1985年4172281311121118312656672

1986年467630601632427020011751773

1987年5054301625434112318985461000

1988年56592988535368未计247113871091212

1989年1092435993994571未计3901571272611825

1990年966733973041482未计2811501912321893

1991年1086438943404492未计2591763072452087

1992年13781400358714154533091761682132173

1993年17906467588174994312972362842172450

1994年218194946103114325942672842863034396

1995年265296080139146307113334293363383758

合计13407544217504914736238232052239203119182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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