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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中,一般都会有保证人,但是如果保证人是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人公司)或者个人独资企业,那么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是否可要求该保证人的公司股东或者投资人承担责任?
首先区分下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对外责任承担上的区别。
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本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但该有限责任公司有且仅有一个自然人股东,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简而言之,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不能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在认缴出资额限度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个人独资企业,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任何情况下,对企业的债务均承担连带责任,且没有额度的限制。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如果保证人是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公司、企业需要承担的是保证债务,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的公司股东以及投资人是否需要对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均不需要,理由是保证债务并非直接债务,保证人是自然人独资公司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股东或者投资人个人并非保证合同的保证人,不宜直接确定由其对公司、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当然需要,因为保证债务也是公司债务,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未将公司债务再进一步区分为直接债务和间接债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所谓的直接债务、间接债务,仅是学术理论上的区分,法律规定中并未对一人公司股东需承担的公司债务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需承担的企业债务进行任何种类的区分。
附相关判决文书供参考
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9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
二、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民终309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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