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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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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三与小丽于2007年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张三与前妻生育了两个儿子,由张三抚养。婚后,原、张三一家四口居住在一起,初期能和睦相处。但到2009年,张三长子因患有精神分裂症,多次追打小丽,并因此造成家庭矛盾。后来,张三前妻也回到家中照顾长子。小丽因不能忍受家庭矛盾而要求离婚,但张三要求小丽赔偿15万元才肯离婚。后张三将小丽赶出家门,并更换了门锁。小丽后来独自到三水西南街道工作,并在此租房居住。另外2011年8月至2013年3月期间,小丽与前夫吴良居住在三水西南街道出租房中,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3年8月26日,大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小丽犯重婚罪。小丽被判犯重婚罪,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至今,小丽、张三双方已分居多年。
问题:
1、小丽提起诉讼与张三离婚,法院能否在第一次诉讼过程中判决离婚?
2、张三能否要求小丽赔偿损失?
分析:
1、张三与小丽婚后共同居住生活至2009年,本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后,未能积极、妥善解决,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发生矛盾后,未能和好,夫妻关系未见改善。且双方已于2009年分居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规定,应准予判决离婚。另外,在与张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丽与吴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原告该行为亦表明其已无意与张三和好,共同生活,双方感情破裂,且该情形有大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予以证明,应准予判决离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小丽在与张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吴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构成重婚,小丽的行为对张三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故张三可以请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得到大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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