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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8年1月14日,陈某持证驾驶注册登记为其本人的苏D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R路北半幅快速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8号加油站对面路段,行驶经过由A公司施工时临时铺设的钢板上时,连人带车倒在钢板上,恰遇马某持证驾驶注册登记为B公司的豫P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R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货车左前轮压到陈某左腿,造成交通事故。2018年1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412民初XXX号判决,判决A公司承担20%责任赔付陈某124507.82元。
问题:现A公司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地一切险(包含第三者责任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对该笔怕款进行理赔?
分析:1.陈某受伤的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陈某伤的事故为发生在承保工程工地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事故;3.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由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决,被保险人A公司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建筑工程一切条款》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陈某受伤的事故符合保险公司理赔条款,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应该对该笔怕款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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