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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家的印象中,建筑工地经常会发生一些意外事故,而今为了防范风险,很多建筑工地都会为工人购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但在现实操作中,保险公司经常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理赔。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时效分析。
1.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以内申请理赔的。按照保险条款应当赔付。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时效应为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
2.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之后申请理赔的。应根据情况确认理赔时效。
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伤者提出理赔的时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已经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拒赔。但是这种做法往往会导致诉讼。对此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了案例检索,发现大多数情况下,法官均以“诉讼时效应当自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算两年”、“诉讼时效应当自治疗完毕之日起算两年”驳回了对诉讼时效的主张,所以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之后申请理赔的已申请伤残鉴定的,自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算两年;未申请伤残鉴定的,自治疗完毕之日起算两年。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根据此法条《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中确认的两年时间又应该变更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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