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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原告叶某持借条原件(借款人卞某珍及保证人戴某均在借条上签名)向人民法院起诉卞某珍及戴某,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戴某系卞某珍的儿子,卞某珍辩称:涉案借款是赌债,借条是后来被逼写的,不存在真实借款。其陈述2013年8月某日,被朋友拉去赌档,输光了自己的两万多现金,受朋友的鼓动,立马借钱再赌又输光(具体借款金额不清楚),第二天,要债的就上门,说她借了6万,她不承认,离家出走,2015年,被债主叶某堵截在上班途中,软硬兼施之下,被逼写下6万的借条,后卞某珍归还了部分款项。庭审中两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此案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理,均支持了原告诉求。
此案有两个需要搞清的问题:1、涉案借款的是否真实存在?2、属于“赌债”的借款是否需要归还?
第一个问题:涉案借款的是否真实存在?笔者认为涉案借款是真实存在的。
首先、通过原告的陈述及举证及被告的辩称,可以得出一个事实:因某种原因,叶某向卞某珍实际出借了钱款。卞某珍虽辩称当时不知金额,但其后来又在借条上确定了金额。
其次、被告辩称2015年的借条是被逼书写,用法律术语表述系受胁迫书写。虽然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都规定了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被撤销,但被告并未在法定的一年期限内以被胁迫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借条。所以6万元金额也可认定是真实的。
结论:卞某珍从叶某处取得了款项6万元是事实。
第二个问题:属于“赌债”的借款是否需要归还?笔者认为要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债务发生在赌博行为中,输者自有赌资不足以给付时出具给赢者的欠条(大多以借条形式体现)而形成的债务。如果债务人有证据证明是此种情形下出具的书证,形成欠款的基础民事法律行为(赌博)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此类“赌债”当然不用偿还。
另一种情况:债权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赌博而出借资金形成的债务,目前司法实务中统称的“赌债”大多是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据此认定此类“赌债”无效是正确的。但法律同时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是各自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赔偿损失),其本质是让行为人之间恢复到实施无效法律行为前的状态,而非维持实施无效法律行为后的状态。
结论:即使有证据能认定了叶某事先知道卞某珍借款是用于赌博,导致叶某与卞某珍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卞某珍也应向叶某返还本金(同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叶某收取了卞某珍的利息,也应返还给卞某珍)。
笔者最终结论:无论卞某珍有无证据证明叶某出借前知道卞某珍借款是用于赌博,叶某要求卞某珍归还本金的请求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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