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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借条书写中一些容易被忽视的问题

一个民间借贷案件,李某借给黄某50万元,写下借条一张,但其实黄某从借钱的时候起就想不还这比钱,因此在这个借条内故意有以下几个书写错误,黄某有一个曾用名,当时签下借条后就去改名,借条中打款方的公司名称模糊。黄某曾经通过银行转账还钱给李某,但是银行转账备注为“借款”。

黄某有两个名字,在与李某写下借条之后不久就去改名,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写借条时建议将借款人的身份证号写上,这样即使是借款人的名字潦草模糊,或者像是黄某这样改名的,可以通过身份证号码确定其人。改名的黄某其身份信息中会有曾用名,也可以确定借款人的身份,否则出借人在起诉立案时也会有因无明确的被告造成无法立案的问题。

在借条中签名或者公司名称模糊,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可以通过要求借款人按手印或者加盖公司印章的方式来避免。借款人有时候会使用昵称或者假名进行签字,按手印与签字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按手印和公章可以有效避免这种问题。

黄某在李某的催促下归还了一些欠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并且备注为借款,在李某与黄某的诉讼中,黄某辩称还款为借款。首先,应当写清楚转账的原因,其次遇到黄某这样的人,应当让他提交出借款的其他证据,再通过自己在讨要欠款过程中的文字或者语音证据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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