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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本罪的前提的是行为人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并未将法院的调解书涵盖进去,那么拒不执行法院调解书是否能入罪?
200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判决、裁定”,并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因此,一般情况下,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换言之,对于调解书、支付令、公正债权文书等,需要在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据这部分文书作出具有可执行内容的裁定后,被执行人有能力但拒不履行该裁定的行为方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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